浙江公布2023年特定种类设备十大违法案例和十大典型问题隐患

来源:米乐m6    发布时间:2024-05-05 07:41:15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3年特定种类设备十大违法案例和十大典型问题隐患。

  2023年4月12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楼生产车间区域有一台储气罐(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正在运行使用中,该公司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储气罐(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报告。

  经查明,涉案储气罐由该公司于2018年购进,系符合国家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TSG21-2016《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界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没办法提供上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储气罐附件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且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上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检定校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某化学有限公司的压力管道安装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大部分压力管道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告知、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但其中一段吹扫球系统管道共234米由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安装施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无压力管道生产(安装)许可资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的违法行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安装费)7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的温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区内有2只已充装完毕的非自有产权气瓶,其气瓶编码为7060203562与7060204941,另发现3只超期未检气瓶,气瓶检验有效期分别为2022年12月、2022年4月与2022年10月,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过期且现场3只气瓶均已充满40L氧气,气瓶编号为YE.015214、YE.018927、843073。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23年3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气瓶充装,至案发时,已对5只气瓶充装完毕。上述气瓶于当日充装完毕尚未流入市场,被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封。温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及超期未检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吉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见靠墙处有一封闭自建井道,井道内架设一升降作业平台,该平台上包有轿厢,平台沿轨道升降,该平台面积5平方米,使用液压升降方式,且1楼至2楼分别安装了分层装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有效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执法人员对该设备进行了查封。

  经查明,安吉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设备轿厢长约2米,宽2.5米,轿厢面积为5平方米,加装了封闭井道、轿厢,起重量超过500KG,符合简易升降机标准,为特种设备。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湖州市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镇某纱线制造公司内叉车司机梁某使用的显示发证机关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涉嫌伪造。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证机关发函协查,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系伪造。

  经查明,梁某于2022年11月经他人介绍在某流动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使用该伪造的证件在镇某纱线制造公司内从事叉车作业。梁某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梁某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绍兴市越城区某酒店有限公司电梯出现故障未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2023年3月4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越城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电梯的夹绳器行程开关损坏,存在事故隐患,检查人员现场提取了有关约修记录。

  经查明,电梯维保单位于3月1日发现该电梯夹绳器行程开关损坏的故障,并书面告知绍兴越城某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书面告知后未对存在事故隐患电梯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30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溪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台“燃气蒸汽发生器”未经检验,其中2台“燃气蒸汽发生器”在正常使用,4台处于停用状态,压力表指示的工作压力为0.6MPa,配套使用的分气缸压力表指示的工作压力为0.7MPa。

  经查明,上述设备的实际水容积为955.15L,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相关设备的作业人员未取得锅炉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贺村镇某小区内电梯开展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衢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17日对小区的19部电梯只进行了轿厢项目的维护保养,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电梯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经查明,衢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指定其江山地区负责人童某夫及童某潇负责维保工作。2023年2月17日,江山市贺村镇某小区内的19部电梯达到半月维护保养时间,童某夫对小区14部电梯进行了“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轿门运行”“层站召唤、层楼显示”“轿厢内安全标识、年检标志、报警说明、厅门锁孔安全标识”“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等7项轿厢内部项目的维护保养,但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剩余的25项维护保养项目开展实际检查和维护保养。小区另外5部电梯,由童某夫妻子柳某一人完成与上述相同的7项轿厢内部项目的维护保养,也未对剩余的25项维护保养项目开展实际检查和维护保养。本次电梯维护保养结束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本内《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页“维保人员签字”均为童某夫签写,童某潇未参与此次电梯的维护保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衢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有6台起重机械无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且其中5台(4台门式葫芦起重机和一台600t造船门式起重机)正在使用,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且在特定种类设备系统内标注为停用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椒江区市府大道金地中城广场的庙会活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义乌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特定种类设备(海盗船)无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

  经查明,义乌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海盗船项目;该海盗船安装固定在货车上,经测量,货车车厢离地高度为130厘米,静止状态下海盗船座椅离车厢距离为150厘米;启动时,海盗船开始摇摆,消费者可以到达的高度超过2米,已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义乌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