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兴隆街5号北京国信苑宾馆有限公司维保的2部电梯《保护保养陈述》计有16处应当由运用单位签字承认处未让运用单位签字承认,2次维保未由2名维保人员一起维保,2处应由2名维保人员一起签字处由1名维保人员代签,2次未对底坑方位做维保但在《保护保养陈述》中划勾。当事人存在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保养的违法现实。当事人与北京国信苑宾馆有限公司签定的维保合同中年度维保养费用算计14200元,扣除年检费用1200元,单部电梯全年合计维保25次,单次维保费用260元,合计2部电梯有18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承认违法来得到的为4680元。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80元;